长期遭受家暴该怎么办

时间:2024-02-28 12:15:57
长期遭受家暴该怎么办

长期遭受家暴该怎么办

长期遭受家暴该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家暴的问题在全球都是一直非常受关注的一个话题,尤其是近几年,施暴者的人数逐年递增,下面为大家介绍长期遭受家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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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家暴如何处理

1、如果是经受了家暴的人,遭受的伤害是比较轻微的,这个时候如果告诉公安机关要求处理,情况属实并且并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对于实施暴力的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对于这个采取十五日之内的拘留或者罚款两百元以下或者只是对这个人进行口头警告。

2、但是此时如果遭受了家暴的人自己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的话就无法使国家介入,使得施暴者受到惩戒。

3、如果对于家庭成员造成了的伤害超过了轻微伤害,满足了刑法的立案的条件的情况,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人就要面临刑事处罚了。

4、如果是造成了家庭受害者轻伤的,那么实施暴力的人要被判处有期限的刑期或者是管制、拘役。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施暴的人怎么处罚

1、如果此时造成的是重伤,那么就要面对大于三年少于十年的有期限刑期。

2、更为严重的是,施暴的人通过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了家庭成员死亡或者是这个人采取了异常残忍的手段使得家庭成员重伤的或者直接就导致了严重残疾的,这个时候就会判处大于十年的有期限刑期,没有期限的刑期或者是直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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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被家暴了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或多或少都存在,但是真正敢于直面家暴,敢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人却少之又少。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手机拍照;如果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你能用手机将过程拍下来,也是一种证据来源。

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当事人被家暴的,显然是属于个人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犯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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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直接报警或者保留证据去法院起诉。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生安全保护令。

家暴的证据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相关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所作出的伤害鉴定结果;

3、受害方就医时医院开具的病例记录或检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等。

5、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

6、显示施暴方对受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录像。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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